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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从六方面进行修改补充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 2020-06-29 17:00:57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对草案作了说明。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草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草案增加两款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针对现实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拟作以下修改补充: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内容包括: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

  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拟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首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其次,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同时,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等其他领域犯罪规定。(记者 王比学)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