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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看点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 2020-06-29 17:02:32


  看点一: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同时,草案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行为列入刑法,是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体现。”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这有利于补齐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看点二: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也拟对此作出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确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彭新林说。

  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认为,实践中出现过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互殴引发事故的情况。草案对此进一步细化了各方的责任,有望更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此外,草案还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

  看点三:加大力度打击药品“黑作坊”

  “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危害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其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这也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以后,对涉药品犯罪惩治保持力度不减。

  “药品‘黑作坊’,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毒瘤。草案显著加大了对‘黑作坊’的惩治力度,也将药品领域治理的触角进一步向源头和前端延伸。”彭新林说。

  同时,草案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对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现行刑法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不适应等问题。草案的规定有助于建立起对涉药品犯罪相对独立的刑法判断标准,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让这类犯罪受到与其危害性更为匹配、更加严厉的处罚。

  看点四: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彭新林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罪的法定刑,切实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法讨债可能引发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给司法实务处理增加了难度。”王浩公表示,在刑法上对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

  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草案还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等。

  看点五: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在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侵害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激烈的竞争中,各类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彭新林表示,各国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更好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符合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还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

  看点六:明确“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近期出台的民法典明确了相应规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对此作出规定。

  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浩公认为,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回应是大势所趋,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看点七: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彭新林表示,草案适当扩大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范围,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人格尊严纳入刑法保护,显著加强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