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问题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日期: 2021-09-24 11:39:2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进程中,紧紧围绕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党的历代领导人总结的基础之上,继续探索和总结,从法治理论上做出新的科学回答,从顶层设计上做出新的战略部署,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总结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路径,开启了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在新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精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命题和新观点,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理论,形成了科学严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距去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已近一周年,通过编写出版重点教材、研究撰写理论阐释文章、研制推出融媒体宣传作品、开展专题宣讲报告会等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得到持续深入学习贯彻。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问题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只有带着问题学,学习才有方向,我们梳理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思考,以进一步加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 党和国家职能体系的改革还缺乏完善的法治规范。为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改革党和国家职能体系。但时至今日,“党的机构设置不够健全有力,党政机构职责重叠,仍存在叠床架屋问题,政府机构职责分散交叉,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彻底,中央地方机构上下一般粗问题突出,群团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还未完全到位,等等。”把这些问题上升一步,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察权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仍存在着边界不清、互难制约、权责失位等问题。这也就说明党和国家职能体系的改革还缺乏完善的法治规范,党和国家的权力系统还未全部实现法治化的规范,制约着党的领导能力和长期执政能力。 社会治理仍未根本确立法治的思维和方式。面对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结构日益复杂的社会局势,依法治国势所必然。但是,党和国家的治理体制仍未根本实现法治化的转型,一些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行政命令甚至运动式的治理思维和方式,习惯于“所有的社会问题均通过强化一体化官僚系统的控制来解决”的思维和方式,对治国理政的许多事务缺乏法治上的平等、公正地对待和处理,朝令夕改、政令飘忽,而且有时还出现以“稳定”“大局”之名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这既损害了相关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激化了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缺乏足够的法治震慑。一些领导干部权不为民用、利不为民谋,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变通、打折或悬置党中央的利民、惠民政策,懒政、怠政、乱政。更有甚者,少数领导干部还与不法商人、社会黑恶势力结成既得利益体而帮派化、黑社会化,结党营私、以权逐利,甚至举枉错直、草菅人命。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此类问题的顽固存在也在证明:法无震慑,权欲必定妄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于一个十三多亿人口、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来说,“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在于在全党、全社会力促形成良好的法治信仰、法治文化和法治生态。 一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法治的方式把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地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系中。把党的全面领导法治化,首在必须深化党和国家的职能体系的改革。因为党和国家职能体系是承载、贯彻党的领导的主体力量。在迈向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党的领导力和执政力,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底、落实到位。这就必须赋予改革以新的动能,以体现人民主体、人民意志的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深化党和国家职能体系的改革,解决党和国家机构重叠、职权不清、权责错位、争权诿责等问题,使党和国家职能体系优化协同高效。也就是说,在把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的同时,必须以法治的方式和权威确立起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发挥好党的领导这一最大优势,“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清除政令落实的“肠梗阻”,破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顽瘴痼疾,构建起以党中央为核心的贯通党政军民学方方面面的政令统一、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 二要全面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并确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等推进宪法实施。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随即,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而上述所讲的党和国家的职能体系的改革、把党的全面领导法治化就是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一环。路尚远,功未竟。既然我国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那么,使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实至名归的改革必须稳健、实质性地推进。这项工作宏伟而艰巨。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原则和规定全面落地、执行到位,法治中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功在当代、福泽千秋。 三要全面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执政党,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因此,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是党的职责所在。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都必须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为了整肃风气、遏制腐败、创设良性的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着力从法治的顶层设计上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确定并不断推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覆盖监察公权力的行使,无遗漏、不偏袒地依法惩办所有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法威才能压住官威,法律才能束住权力,权大于法的沉疴才能根治,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民意基石才能更加稳固。 (作者符永寿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港澳台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作者刘伟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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