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年的你”撑起法制绿荫: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19年第22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15:59:32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校园欺凌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集中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无法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修订草案的说明。 何毅亭介绍,此次修法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审议中,与会人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既是对党中央政策的落实,也是对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的立法回应。草案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实践的成果,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系统修改,大大地增强了这部法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必将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新环境。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10—19岁网民人数占网民总数的16.9%,10岁以下网民人数占网民总数的4.0%。与其相伴而生的是,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对此,修订草案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在网络防沉迷方面,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虽然草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刘修文委员认为,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原则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主体责任。他建议,最好以条款列举的方式细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主要责任,强化家长、学校、教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方面的作用。 “如果毒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开发提供者得不到惩治,就等于纵容网络制毒、贩毒!”郑功成委员直言,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普遍太轻,光经济处罚不足以震慑致害者,希望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草案第六十三条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在吕薇委员看来,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专门作出特别保护。她指出,该项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核实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身份,建议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分类管理,根据是否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来适用不同的规则。 新增“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国家监护责任 “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承担。同时,草案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 不少与会人员表示,希望条文能够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保护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草案强调政府保护责任,但很多地方提到“有关部门”,概念不明确,责任落不到实处。鲜铁可委员也认为,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实体化,在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作为专司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才能使草案中具体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国家监护是未成年人的“最强保障”,政府承担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兜底责任。修订草案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在“政府保护”一章,条文对国家监护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 “国家监护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周敏委员肯定地说,“在这之前,所有的法律都没有出现过国家监护的概念,草案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国家监护,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细化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等。 针对突出问题,建立校园欺凌性侵防控制度 最近热播电影《少年的你》,是一部讲述校园欺凌的影片,引发社会热议。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危及校园安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次修订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在“学校保护”专章中特别增加了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草案要求学校不仅要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还要对欺凌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并且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我们预防,光是教育,没有大力度的惩罚,未成年人就会明知故犯,应该给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惩罚权力。”列席会议的陈凤珍代表在发言时指出。杜玉波委员也表示,在法律中规定学校和教师一定的惩戒权,能够解决实践中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问题。 校园欺凌案件的背后,也反映出家庭教育的缺位和失败。列席会议的刘希娅代表指出,当前校园欺凌事件中,一些施害方和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会出现推诿责任、不愿配合的情况,建议增加“要求施害方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此外,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时有发生的问题,草案在“社会保护”一章中明确了严格相关行业准入资格,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制制度。同时,为了解决一些校园安全案件发现难、取证难问题,草案还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等。 在做好性侵防控方面,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谭琳建议,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的预防机制。她指出,最近出现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与缺少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有关。周敏委员也表示,我们的性教育不仅仅要防范未成年人被侵害,同时也要防止未成年人侵害其他的未成年人,这也是对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的阻止。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