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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我省专家学者热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日期: 2018-08-01 17:35:5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专家学者对此展开热议,对此,本报分批将学者们的看法与大家分享,您所关注的个税改革热点问题,听听专家们怎么说。

  据了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此次修法涉及范围广、力度大。

  西北大学副教授、财政与税收系主任马小勇认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大多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边际税率都会减少,有利于增加劳动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从而促进经济长期增长,增进公众福利。有利于通过个税征收更好地进行收入分配调整,改变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马小勇教授认为,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各等级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级距调整,中等收入阶层的所得税明显降低。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收入9.6万元以下者的最高税率为3%,收入为20.4万元以下者最高税率为10%。收入20万元以下者所得税将显著降低。如果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中等收入阶层的减税效果将更为显著。

  由于采取综合计征的办法,多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的税基增大;并且收入在36万元以上者的最高税率等级保持不变,也未对最高税率等级(45%)进行调整。这意味着高收入阶层的税负减轻较少。

  另外,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有助于考虑家庭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必需支出,真正按照实际生活负担进行征税,实现量能征税的原则。在目前我国各领域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信息化网络化的条件下,专项附加扣除在技术上的实现具有可行性。

  同时,马小勇教授对个税改革也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各税率对应的级距可以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动态调整。二要考虑到我国目前人口生育率下降的事实,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中考虑增加婴幼儿抚养费。三是考虑到我国在高端科技研发方面的迫切性和国际竞争中对高端人才的争夺,应该考虑适当降低我国的最高税率等级。

  我省专家学者热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

  对个税征管提出更高要求

  7月23日,本报刊登了《我省专家学者热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文,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本期将与读者们分享西藏民族大学副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刘爱菊对于个税改革的看法意见。

  个税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

  西藏民族大学副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副理事、咸阳市纳税人维权服务协会会长刘爱菊认为,本次个税法修订案草案力度之大、亮点之多是个税法颁布实施后前所未有的。与以往只是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本次个税法修订,将四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这是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的最有意义的一步,讨论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刘爱菊认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对个人所得税而言,良法就是不因征税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持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综合征收制度,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一定程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调节方面的经济职能。

  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

  个税改革的步伐快慢和现有社会治理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关系密切,也是税改之艰难所在。对于本次个税法修订草案,除了关注税制改革亮点以外,刘爱菊还比较关注个税法修订后税务机关征管方式的转变。这次个税改革,不仅仅涉及税收收入制度,还涉及征管制度的联动。综合征收、税率级距的调整以及专项扣除的进一步落地,都面临技术、征管方面的难题,对征管部门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提出了要求。

  因为综合征收不仅对纳税人的影响很大,而且在纳税期限、征管方式等方面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往的个税修正案主要就是调整免征额,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免征额的调整不会影响征收系统,而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于个税征管则提出了更高要求。

  将国家治理水平推向新高度

  综合所得实行按月扣缴与年度汇算计征模式,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这使得自行申报将成为不亚于代扣代缴的个税主要申报方式之一。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将会面对成几何倍数增长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需求,提供的服务将更趋多元化和便捷化,个人税收管理过程中社会信息共享和纳税信用管理的跟进,无疑会将国家治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