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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查:更好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0-01-23 13:37:09


  “在2018年督促地方修改514件、废止83件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2019年又督促地方修改300件、废止44件。同时,推动制定机关对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的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000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持续一年多的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

  前不久,伴随着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的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交出了亮眼的“答卷”。

  生态保护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如何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切实维护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制统一,是关键一招。

  2018年7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决议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备案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其中,专项审查是指审查机关对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和审查。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清理,实际上是一项专项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专项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经开始督促地方开展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工作。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深刻教训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并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从2018年开始的集中清理,对象不仅包括地方性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清理范围也不限于自然保护区等领域,还扩大到了所有生态保护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告诉记者,这是这么多年来第一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全面清理,是对整个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仔细“体检”。他还表示,在这一过程中,地方人大做了大量的工作。清理只是第一道“工序”,清理后还涉及废止、修改或重新制定等“一揽子工程”。

  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为例,全面清理了涉及生态环保的46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14件法规进行了修改。“这次集中清理,不仅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更有利于全国上下统一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看来,法规清理对地方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说:“通过清理工作,我们也认识到,地方立法在执行‘不抵触’原则时,不能停留在与上位法具体制度是否抵触的问题上,更要分析是否与上位法的精神相抵触、是否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实践证明,有重点地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审查,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支持和配合中央在某一领域重大改革方针政策的推进和落实,以及提升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能力,促进各级立法主体相互交流,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记者了解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履职以来,除了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集中开展了对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专项审查研究。目前,法工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督促地方对不符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要求、与党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符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重点解决地方性法规与新修改的有关法律不一致、不配套的问题,以更好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