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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3-17 13:16: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要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的制度。

  ——要着力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提高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建设要有利于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动低碳循环发展,用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着力推动开放发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要着力推动共享发展,从制度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蛋糕”做大,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保障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

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修改的,有关部门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方案;要统筹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频繁修改。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要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依照规定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谋划和落实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在起草、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运用备案、抽查、标准、规划、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信用等方式,设计出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制度。

  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除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明确在上报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批准不公布征求意见的外,各部门应当在上报国务院前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提前报请国务院同意。起草部门在向国务院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如果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起草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原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商,不要自行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送审稿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国务院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有关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办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工商总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密码局起草),、、、(商务部、台办起草),(质检总局起草),(法制办起草),(国务院办公厅起草),(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发展改革委起草),(发展改革委起草),(发展改革委起草),(民政部起草),(民政部起草),(民政部起草),(民政部起草),(民政部起草),(公安部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环境保护部起草),(工商总局起草),(证监会起草),(法制办起草),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计量法修订草案

1.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提请审议(质检总局起草)。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证监会起草)。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3.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银监会起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

专利代理条例

5.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

海关稽查条例

6.为了更好地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修订(海关总署起草)。

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

7.为了规范缔约程序,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满足我国大幅增长的对外缔约实践需要,制定(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1件)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

1.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与通航环境,保护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交通运输部起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2.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制定(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3.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制定(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

残疾人教育条例

4.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修订(教育部起草)。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5.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7.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卫生计生委起草)。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8.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科技部起草)。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修订(民政部起草)。

宗教事务条例

10.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修订(宗教局起草)。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1.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民族工作产生的新问题,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1.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文化部起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为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修订(网信办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1.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2.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环境保护部起草)。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3.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提请审议(海洋局起草)。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完善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修订(海洋局起草)。

农药管理条例

5.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业部起草)。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6.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修订(商务部起草)。

农田水利条例

7.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水利部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国防交通法草案

1.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现役军官法修订草案

2.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现役军官队伍,规范军官的权利义务,加强军官的职业管理,保障军官有效履行职责,提请审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测绘法修订草案

3.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提高测绘保障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请审议(测绘地信局起草)。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4.为了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安全部起草)。

无线电管理条例

5.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预算法实施条例

1.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修订(财政部起草)。

统计法实施条例

2.为了贯彻实施统计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统计局起草)。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此外,为了贯彻合作共赢战略,保障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做好等国际条约和协定审核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三、预备项目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发展规划法

(发展改革委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保监会起草),(知识产权局起草),(人民银行起草),(人民银行起草),(银监会起草),(银监会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科技部起草),(旅游局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8件)

职业教育法(修订)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公安部起草),(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公安部起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扶贫办起草),(安全监管总局起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公安部起草),(公安部起草),(公安部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质检总局起草),(民政部起草),(法制办组织起草)。

  (三)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文化产业促进法

(文化部起草),(版权局起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电影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网信办组织起草)。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起草),(农业部起草),(林业局起草),(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

  (五)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6件)

粮食法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公安部起草),(海军起草),(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起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六)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8件)

审计法(修订)

(审计署起草),(信访局起草),(档案局起草),(法制办起草),(法制办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民政部起草),(国土资源部起草)。

四、研究项目

  (一)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26件)

价格法(修订)

(发展改革委起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起草),(人民银行起草),(银监会起草),(银监会起草),(商务部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外交部起草),(商务部起草),(人民银行起草),(人民银行起草),(财政部、国资委起草),(商务部起草),(商务部起草),(保监会起草),(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统计局起草),(知识产权局起草),(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海关总署起草)。

  (二)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34件)

药品管理法(修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司法部起草),(民政部起草),(公安部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司法部起草),(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政部起草),(民政部起草),(民政部起草),(质检总局起草),(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卫生计生委起草),(教育部起草),(发展改革委起草),(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起草),(公安部起草),(农业部起草),(水利部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海关总署起草),(质检总局起草),(科技部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三)有关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项目。(8件)

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文化部、文物局起草),(体育总局起草),(版权局起草),(文化部起草),(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起草)。

  (四)有关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的立法项目。(16件)

海洋基本法

(海洋局起草),(发展改革委起草),(环境保护部起草),(农业部起草),(林业局起草),(国土资源部起草),(国土资源部起草),(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水利部起草),(水利部起草),(环境保护部起草),(环境保护部起草),(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局、能源局起草),(环境保护部起草)。

  (五)有关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25件)

航天法

(国防科工局起草),(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外交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武警总部起草),(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安全部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国防科工局起草),(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民政部起草),(公安部起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网信办起草)。

  (六)有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6件)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财政部起草),(公安部起草),(法制办起草),(法制办起草),(供销合作总社起草),(国家民委起草)。

网络安全法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