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统一规范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0-07-16 10:18:51
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中或涉案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国家和公众都十分重视司法鉴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国据此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完善、机构过多、多头重复鉴定、鉴定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等问题纷纷出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就此,在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提出了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和有关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其中有3件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交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 2019年10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9年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经商有关部门,建议进一步改进有关工作,适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工作计划。对于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承办单位司法部等部门也作出了答复。 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及相应行政法规 作为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这一证据因其携带科技因素且具有弥补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短缺的功能,所以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这种证明上的优势作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承认。司法鉴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也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及相应行政法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领衔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表示。 高明芹说,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毕竟不是一部法律。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受投资者控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科学证据被“明码标价”、机构过多过滥、鉴定质量良莠不齐、收费标准虚高畸高等问题纷纷出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高明芹建议,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统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司法鉴定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实体、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的规定。她表示,司法鉴定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性质、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程序、鉴定人证人、鉴定人行业协会、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高明芹表示,建议法律出台后,尽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质,制定统一、合理收费标准,探索更为公平有效的方式,以鉴定质量为导向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不少问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常见的一种司法鉴定。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医疗损害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例越来越多。而医疗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成为诉讼和判决中的一项关键依据。 “但结合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我们认为其中还存在不少亟须改进的地方。”在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院长罗杰表示,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鉴定人临床专业知识有限。罗杰说:“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要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做,而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多为法医。由于法医学专业与临床各专业有较大差异,法医的临床专业知识有限,对相关临床指导规范不熟悉,由此可能造成鉴定意见随意性大。虽然部分鉴定机构会邀请临床专家参加鉴定或者进行会诊,但实际上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可能流于形式。” 第二,鉴定周期过长、退案率过高。“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鉴定时限,同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限,这使得鉴定周期相对较长,可能与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相对疑难复杂、鉴定机构人员不足、鉴定案件数量大有关。据统计,部分司法鉴定机构退案几乎达三分之二,这导致诉讼过程中需要多次反复委托,也进一步延长了司法鉴定需要的时间。”罗杰说。 第三,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评价方法。罗杰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是不同鉴定人对同一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作出的鉴定意见差别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鉴定意见主要依据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和经验作出所致。” 第四,判决过分依赖鉴定意见。“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许多医学术语已超出法官的知识领域,实践中存在裁判过分依赖鉴定意见、法官自主判断不足的现象。”罗杰说。 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建议,司法部作出答复,表示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部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一直以来,司法部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严格监管。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2000多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中,能够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机构仅有390余家,占比不到20%,能够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鉴定人3000多名,近80%均为一线临床医生,确保让真正有能力、懂业务的鉴定人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 据了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在不断加强诉讼前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管理工作,指导医学会不断建设覆盖全国的鉴定体系,成立专家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鉴定程序,提升鉴定质量,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司法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显示,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有以下优势。一是鉴定程序规范。除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委托、受理、鉴定时限等要求外,各地还出台专门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必须召开由临床专家主持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的鉴定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二是鉴定质量可控。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要求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必备检测实验室的从事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每年都联合国家认可委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内部质量管控,确保每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 三是鉴定标准统一明确。目前,司法部共制定了3项法医类国家标准,55项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技术法规,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减少了重复鉴定。 四是投诉渠道畅通。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于2019年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是鉴定意见中立性强。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社会鉴定机构,其公平性、公正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司法部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下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程序,健全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加强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建设,推进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的制订工作,为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诉讼等提供更加科学、准确、中立、公正的鉴定意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璐)